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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发文禁止电商平台阻碍自由选择快递服务

发布时间:2019-06-28 点击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建立完善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互联共享规则,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数据管理和自身治理能力的全面升级,6月26日,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出台了《关于规范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共享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和引导电子商务平台与快递物流企业之间开展数据交换共享。同时,电商平台不得阻碍电子商务当事人自由选择快递服务。
 
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互联互通和有序共享,是促进电子商务与快递协同发展的重要条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要求,健全企业间数据共享制度。完善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数据保护、开放共享规则,建立数据中断等风险评估、提前通知和事先报告制度。在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电子商务平台与快递物流企业之间开展数据交换共享,共同提升配送效率。
 
为此,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全面梳理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互联共享现状,结合电子商务与快递协同发展的客观实际,并广泛征求相关市场主体意见,制定出台了《意见》。
 
意见指出,要保障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正常传输。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约定提供寄递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内件等数据),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按约定反馈快件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节点和轨迹数据)。
 
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限制数据互联共享,阻碍电子商务当事人自由选择快递服务。鼓励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快递信息服务的平台企业履行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同等的数据互联共享义务。
 
与此同时,要加强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管控。要求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使用快递服务的用户严格遵守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相关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采集、共享用户信息,妥善存储利用用户数据。
 
此外,要加强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互联共享管理。在确保用户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之间依据相关标准开展数据互联共享,共同提升配送效率。支持企业之间加强系统互联和业务联动,推动作业流程、数据交换有效衔接。
 
还要建立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中断通知报告制度。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建立数据中断风险评估制度,要求不得恶意中断数据传输。因约定期满等正当理由中断数据传输的,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对后续事项做出妥善安排。必要时,应事先报告商务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用户、平台内经营者等主体公示。
 
提高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安全防护水平。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完善自身数据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安全防护体系,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文章来源:亿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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